什么是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”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2-29 10:42) 点击:160 |
什么是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”? (1)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继续行契约,被确认无效后,应限制其自始无效或溯及无效的效力,即:对当事人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,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, 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;在合同无效情况下,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,与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的规定并不矛盾,而是体现了《合同法》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。 (2)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,发包人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,所以发包人也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,符合公平原则;否则如果承包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,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就取得了承包人应得的利润,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不符。 (3)目前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,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款压得很低。如果按照定额或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标准,需要进行鉴 定,增加诉讼成本,审理周期长;承包人可能恶意主张合同无效,以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,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稳定建筑市场的初衷不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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